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37号
广州市家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家乐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家乐水业有限公司达成的桶装水买卖合同(口头协议)于2023年10月24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家乐水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968元,并以10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 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75元,由被告广州市家乐水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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