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482号
廖志伟(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住广州市海珠区南昌大街三巷1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80912481X):
本院受理原告伍瑞美诉被告廖志强、廖鉴波及第三人廖志伟、廖和佳、廖志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482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廖志强立即停止侵占房屋、排除妨害,并向原告伍瑞美腾空返还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昌大街三巷2号房屋;2、判令被告廖志强向原告伍瑞美支付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150元/日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因无法向被告廖志伟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电话:020-83005390)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