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78-22281号
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潘礼荣、第三人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何浩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四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78-222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粤0105民初22278号案受理费50元,(2023)粤0105民初22279号案受理费100元,(2023)粤0105民初22280号案受理费50元,(2023)粤0105民初22281号案受理费100元,均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