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29号
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王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被告王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200元,并以133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王昉在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64元、诉讼保全费1186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被告王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