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64号
广东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希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合生鑫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江门市合生鑫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公交车身广告发布费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3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江门市合生鑫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公交车身广告发布费23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3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广东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联系人:许丽群、李敏仪(电话020-83005730)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