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62号
广州市海珠区鸿斌纸制品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蓝壮明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鸿斌纸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鸿斌纸制品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壮明支付货款3400元,并以3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蓝壮明。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鸿斌纸制品加工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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