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92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萍与被告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淑萍支付租金65000元。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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