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44号
赵伟龙: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944号原告吴鸿鸣诉被告赵伟龙、广东协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79992.19元给原告吴鸿鸣;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9331.65元给原告吴鸿鸣;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88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0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