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32号
张叶全: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灼诉被告张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99800元人民币;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2203.86元(以本金99800元为基数,自1998年10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11%支付利息,暂计到2024年1月30日);三、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8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