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志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诉被告邓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告邓志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12537.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计复利);
二、 如被告邓志民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邓志民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南侧瑞安花园1座公寓2502房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240.25元(其中受理费11080.2元、保全费4160.05元),由被告邓志民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