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43号
梁伟斌: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8643号原告邹文与被告梁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用1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梁伟斌(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金鸡镇石湾沙湾村一巷1号之二)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梁伟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