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42号
罗晓峰: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8642号原告蒋林兴与罗晓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42元(医疗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7242元、营养费380元、交通费57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罗晓峰(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南街26号102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罗晓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