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49号
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8号102-1,法定代表人:吴少辉)
黄石涛(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0号)
黄娜娜(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船埔村北潭角14号)
吴少辉(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半溪村坪上寨南49号):
原告陈旭华、刘英瑛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吴少辉、被告黄石涛、被告黄娜娜、被告林加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249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旭华、刘英瑛退还租赁保证金60000元、水电保证金15000元,并计付逾期退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9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装修及设施设备赔偿款1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由两原告预缴,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东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