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10号
广州市鹏吉服饰有限公司、袁春学:
原告周鹏与被告广州市鹏吉服饰有限公司、袁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110号],因被告广州市鹏吉服饰有限公司、袁春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鹏吉服饰有限公司、袁春学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2024年5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周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