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40号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庭锋与被告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54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庭锋支付货款90000元,并从2023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何庭锋;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1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