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50号
深圳玩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张艳萍诉被告深圳玩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玩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050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深圳玩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投资款12万元给原告张艳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