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20号
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婵诉被告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24)粤0105民初920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495元给原告李晓婵;
二、被告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现因被告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601号之十八自编四层407(仅限办公))、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欧亚大道33号综合保税6号仓库3隔断贴建办公室1楼101-1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喀什味道文化传媒有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20号案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 日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联系电话:020-83005464、83005526)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