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2号
张艺觉:
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团诉被告张艺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艺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建团支付货款16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330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3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