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
肖桥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仁八间39号305房):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丽诉被告肖桥峰、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桥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丽偿还借款本金93881.83元,支付利息504.82元并计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惠玲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的被告肖桥峰的债务中的3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肖桥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丽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51.92元,由原告陈敏丽负担2494.53元,被告肖桥峰负担2157.39元(李惠玲对其中644.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桥峰、李惠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