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67号
广州市海珠区空气蛹服装厂:
原告随州市东圃东亿制衣厂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空气蛹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867号】,因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空气蛹服装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其送达一份民事裁定书:
本院受理原告随州市东圃东亿制衣厂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空气蛹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随州市东圃东亿制衣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64.5元,由原告负担。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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