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166号
任祐玱: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1166号原告梁兆敏诉被告杨敏与第三人任祐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梁兆敏提起上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1116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杨敏在第三人任祐玱欠付上诉人梁兆敏的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即被上诉人杨敏向上诉人梁兆敏支付3582892.1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张悦,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