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10号
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诉被告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1003851和编号3003376的《健身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剩余标的金额1236元服务费用;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