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97号
陆志明、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富泉诉被告广州市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有限公司、陆志明、刘展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8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市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诚意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退还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有限公司、陆志明、刘展辉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