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0号
王鹏磊: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王鹏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王鹏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20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鹏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114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87.2元,由被告王鹏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