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288号
佛山市贺宝轩家居有限公司、谭井平:
原告泰森集团有限公司(TYSON HOLDINGS LIMITED)与被告佛山市贺宝轩家居有限公司、谭井平、广州市海珠区林鸿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佛山市贺宝轩家居有限公司、谭井平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288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贺宝轩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泰森集团有限公司第 3680714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广州市海珠区林鸿家具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泰森集团有限公司第 3680714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佛山市贺宝轩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四、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林鸿家具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五、被告谭井平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泰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5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7550元、财产保全费2462元,被告佛山市贺宝轩家居有限公司、谭井平共同负担受理费1655元、财产保全费543元,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林鸿家具店负担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65元。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