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67号
黄子龙:
原告庾小敏与被告黄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子龙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子龙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子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庾小敏偿还借款本金12045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45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子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庾小敏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7.6元,由被告黄子龙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