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92号
卢建开: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盛隆布行诉被告卢建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卢建开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卢建开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卢建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盛隆布行支付货款163966元。
二、被告卢建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盛隆布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止,以168966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1月28日止,以163966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卢建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盛隆布行支付律师费135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盛隆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6011.8元(受理费4444元,保全费1567.8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盛隆布行负担452.8元,由被告卢建开负担555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