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宏健: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2160号原告余丽娟诉被告陈宏健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丽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3)粤0105民初22160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现因被告陈宏健(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石狮脚13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陈宏健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60号案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林丽娜、黄平欢,联系电话020-83005464、83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