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45号
刘铭坚: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隽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铭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83104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8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1646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16日,利息为84983.9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保函费损失70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