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38号
范丽珠、王帮全:
本院受理原告莫银萍诉被告范丽珠、王帮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045元及逾期利息(以3404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日利息为7711.95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8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