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21号
广州歌米的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陈穗烽与被告广州歌米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621号],因被告广州歌米的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歌米的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62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2024年5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陈穗烽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陈穗烽已预交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