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龙定(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73号3002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龙定、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6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被告许龙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纳给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2024年9月1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注:本院此前于2024年4月8日向你方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你方已签收。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五月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