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伟:
原告方芳诉被告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林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芳支付货款23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95元,由被告林伟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