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号
赵婷:
原告河北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签约费8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149元(其中受理费9686元、财产保全费3463元),由原告负担5729元,被告负担7420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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