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092号
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432.1元并按每日0.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为:从2020年11月16日起以705324.08元为本金计算至2021年1月 29日;从2021年1月30日起以565324.08元为本金计算至2021年7月 30日;从2021年7月30日起以365324.08元为本金计算至2023年11月 14日;从2022年4月3日起以117554.01元为本金计算至2023年11月 14日;从2022年11月19日起以117554.01元为本金计算至2023年11月 14日;从2023年11月15日以600432.1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支付工程款60043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32.6元,财产保全费4086.3元,由被告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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