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祖美:
原告潘宏森诉被告黎永志、王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祖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王祖美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黎永志、王祖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宏森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165000元,并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给原告潘宏森;
二、驳回原告潘宏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23元,由原告潘宏森负担3476元,被告黎永志、王祖美共同负担1004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