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03号
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29-137(单号)二楼自编202房):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炜诉被告伊过房、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车辆维修费500元给原告陈嘉炜;
二、被告伊过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停运损失1236.3元给原告陈嘉炜;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伊过房负担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1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 020-83005795/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