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01号
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素云与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因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苏素云与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VIP4入户咨询服务协议》于2024年3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素云退还服务费28000元,并从202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28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苏素云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