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46号
肖应维、许和:
原告广州轶轶安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轶芳、肖应维、许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被告肖应维、许和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646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许轶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轶轶安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许和在出资款本金10万元及该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利息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46元,由被告许轶芳负担,被告许和对其中1384.6元承担共同责任。被告许轶芳、许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