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96号
深圳市龙岗区润浩食品商行:
原告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润浩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润浩食品商行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96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润浩食品商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4.2元,由原告负担1666.2元,被告负担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