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97号
吴宇鑫、张恒:
原告周俊杰诉被告吴宇鑫、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宇鑫、张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97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宇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周俊杰偿还87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从202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周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2.4元,由被告吴宇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