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352号
深圳市瑶辉机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光辉:
原告蓝维诉被告深圳市瑶辉机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光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瑶辉机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光辉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352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瑶辉机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回空调款44780元给原告蓝维;
二、被告深圳市瑶辉机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6800元给原告蓝维;
三、被告黄光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负担21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