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68号
杨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伍丹溪大药房有限公司、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59198.1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59198.10元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 50%计算,自2023 年3月 25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哲计 2023年12月22日为 4250 元);二、判令被告二杨威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诉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