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43号
湖南匠湘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潘霞玲、潘百炼: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东辉岳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潘霞玲为(2022)粤0105执124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16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南匠湘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潘百炼为(2022)粤0105执124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64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南匠湘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