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34号
张卫伟、张必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铜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伟、张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3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铜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34号
张卫伟、张必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铜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伟、张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3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铜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