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65号
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淑颜诉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向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祁淑颜与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可逸倾城商场商铺租赁合同》在2024年5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398号可逸倾城商场二层231商铺,并将商铺交还给原告。被告在搬离时可将属于自己的可移动物品搬走,但不得破坏商铺内的镶嵌物和框架结构;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的租金差额1538元给原告;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在2024年5月31日止的租金(其中,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850元/月标准计收,2023年9月1日起的租金按918元/月标准计收);
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占用费(占用费每月按租金标准918元的150%,即1377元计算);
六、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租金的违约金给原告(计算方式:从2024年5月11日开始,按照拖欠的租金183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
七、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454元归原告所有;
八、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4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邝荣勋、姚佩洁 020-83005345、83005344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