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49号
吴杰宜: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敏诉被告吴杰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杰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嘉敏退还货款37000元,并从2023年7月9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37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林嘉敏;
二、驳回原告林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8.6元,由原告林嘉敏负担80元,被告吴杰宜负担758.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林嘉敏预交,原告林嘉敏同意由被告吴杰宜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林嘉敏。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