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9号
郭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占万良诉被告罗中成、郭巧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罗中成、郭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占万良支付劳务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中成、郭巧玲共同承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占万良预缴,被告罗中成、郭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受理费10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占万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五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