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416号
林良景(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赤坎村委会石门楼村地圹巷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双喜与被告林良景、陈永雄、诸燕、曾宛灵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 1.四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中介费288000元(330000+18000-60000)及资金占用期间直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28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4日被告陈永雄退还部分中介费6万元之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10月1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利息为13733.2元);2.四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1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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