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0621号
段朝云: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0621号原告韦洲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雅曼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友联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至悦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快卖科技有限公司、段新国、广州市爱上播传媒有限公司、段朝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段朝云(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诸甲亭乡龙井村下腊1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04236419 )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段朝云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06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快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终止协议》指定账户退还推广费1514414.52元,并以该款项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自2022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韦洲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雅曼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友联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至悦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二、被告段新国、广州市爱上播传媒有限公司、段朝云对本判决第一项主文中确定的被告广州快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韦洲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雅曼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友联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至悦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29.8元,由被告广州快卖科技有限公司、段新国、广州市爱上播传媒有限公司、段朝云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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